2010年2月,張某等16戶菜農從網(wǎng)上查閱得知山東濟南睿袤農業(yè)科技開發(fā)公司銷售優(yōu)質、高效蔥種,便結伴前去購買,購回進口超級“元藏”、“佳寶”、“天光一本”等大蔥種子470罐。其中,張某按該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說明種植大蔥18畝,但長出的大蔥蔥葉干枯、植株矮小、爛根爛莖、耐寒性差、產量很低。三名高級農藝師實地查看后認為,種子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張某與睿袤公司交涉未果,遂將該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中,睿袤公司未能提供證明種子質量合格的有效證據(jù)。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系由大蔥種子產品質量引起的產品銷售責任糾紛。原告種植了被告銷售的蔥種,出現(xiàn)葉片干枯、假莖松軟、品質差等現(xiàn)象,表明種子質量存在問題。高級農藝師在實地查看原告種植的大蔥后也認為大蔥質量差是因為種子存在質量問題。被告睿袤公司沒有提供證明其銷售的進口大蔥種子有進出口許可證明和動植物檢驗檢疫證明以及該種子在原告種植地區(qū)經過試驗具有先進性和適用性的證據(jù)。被告出售的大蔥種子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售價,從另一方面也印證了被告出售的種子不是合格種子。根據(jù)《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睿袤公司以明顯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銷售種子,并造成農戶較大的經濟損失,依法應承擔產品銷售者的侵權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遂判決被告睿袤公司賠償原告張某經濟損失2.34萬元。
被告睿袤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