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認為:楊達才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陜西省安監(jiān)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取他人25萬元人民幣;被告人楊達才的財產(chǎn)、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有504.5萬元無法說明來源,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予以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請法庭依法審判。
庭審中,有關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楊達才及其辯護律師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達才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惟律師辯護稱楊達才有主動交待等從輕或減輕情節(jié)。楊達才在最后陳述時表示:“我確實自己犯了罪,我認罪。我自己追悔莫及。”他說,自己的行為對黨和政府、自己以及家人帶來了很大傷害,懇求法庭給予悔過自新的機會。
庭審于當天下午14點45分結(jié)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